前段時間應聘上了一家廣告公司的小桃,近日來很是惆悵——
小桃本來不是廣告專業的學生,但是因為對廣告行業有濃厚的興趣,所以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之后,終于進入了當地的一家不太知名的廣告公司。
可是進入沒多久,就發現自己其實并不適合這家公司,于是小桃想要辭職。但就在此時,與小桃交好的同事在得知小桃的想法后,卻和小桃說:
“咱們當時進來沒多久不是被培訓了一陣嗎?而且還簽了試用期合同,里面貌似有說試用期辭職的話會算成違約?”
原本打算遞交辭職書的小桃在聽到這話之后,開始猶豫了,因為她也記不清當時自己當時簽的合同,里面到底有無試用期違約一項。
那么,小桃到底可不可以主動辭職呢?若試用期合同里有違約這一項,那么辭職的話又會不會被告上法庭呢?
這里有三個關于法規的知識需要普及——
(一)首先,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是擁有相當的主動權的。
據我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是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將這一法規對應到小桃的事件里,小桃就擁有了主動辭職的權利。
在考慮到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一般處于較為弱勢的一方,于是乎,試用期就成了勞動者與用人方互相考量的一個平臺。
試用期不僅僅是用人方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自己的用人標準,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方是否符合自己長期發展與職業規劃的一個過程階段。
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完全有權力主動解除與用人方的勞動關系。
(二)其次,讓小桃困頓的關于試用期培訓辭職時是否要賠償的事情。
關于小桃感到遲疑的關于“培訓費賠償”一說,可以說是杞人憂天。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即使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了技術培訓,但只要員工在試用期期間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那么用人單位便沒有權利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
(三)關于試用期合同違約的事宜。
關于這點,其實很多勞動者并不是很清楚。
1、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擁有對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并且,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無權對勞動者以合同、協議等其他任何形式加以限制。
2、試用期合同并不是屬于《勞動法》規定的任意條款,且并不具有法律效應。而試用期,也并非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因此,綜上可知,小桃完全可以自主解除與原公司的試用期勞動關系,且不用賠付違約金或技術培訓費用。